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确定的山体。山体保护是指对前款所列山体的地质地貌、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进行保护,使其保持完整性的活动。丹霞地貌山体应当从严保护。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