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山体保护范围内下列地质地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一)地质地貌景观、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与产地等地质遗迹及其所处地;(二)湿地、瀑布、河溪、森林、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及其所处地;(三)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地;(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特殊区域。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