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山体保护范围内下列地质地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应当予以严格保护:

(一)地质地貌景观、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与产地等地质遗迹及其所处地;

(二)湿地、瀑布、河溪、森林、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及其所处地;

(三)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地;

(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特殊区域。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