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再次审议。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或者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