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