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