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放养牲畜,打场晒粮,堵塞边沟;

(二)种植作物,设置障碍,损毁附属设施和擅自移动、改变标志;

(三)采石取土,开沟引水,利用公路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四)设置加水、加油站、停车场,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活动;

(五)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者阻止车辆通行;

(六)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