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