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