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