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十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