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应当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一级工会可以根据职工的要求派员到该企业指导、帮助组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合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