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活动,一般应当在生产时间以外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和企业工会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由企业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