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终止时,属于企业工会自身所有的财产、经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