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终止时,属于企业工会自身所有的财产、经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