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九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监督企业行政方面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企业行政方面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事先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商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或安排补休。对违法强制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