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八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活福利、保险等事项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由企业和工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