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主席或副主席的职务。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企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