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十一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