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迁出或拆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