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未经审批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