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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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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未经审批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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