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学历证、培训证或职业资格证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发证资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