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安排专款用于培养培训职业教育教师。对职业学校所需要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特殊技能人员的聘请、选拔、调动,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