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三十四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