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用于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基础上增加到百分之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