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经费,应单列职业教育经费项目并逐年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