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五条有效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应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其经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逐年增长。职业学校举办者必须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