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组织在录用、聘用人员时,应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持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高级中学的毕业生被企业、事业组织录用、聘用后,享受本岗位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