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对所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安排相应的教学和生产实习基地。企业、事业组织有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生实习的义务;对顶岗实习的师生,应给予适当劳动报酬。在实习中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强度大、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