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按国家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学业期满,经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国家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技术性专业(工种)的学生,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合格的,按国家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已接受过相同或相近专业教育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应直接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不得进行重复培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