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大力扶持山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帮助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指导和扶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