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二条有效普通初中、高中及普通高等学校,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或者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