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一条有效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