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