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三)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组织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
(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和公告。
(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七)收取并管理水土流失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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