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农业、林业、土地、交通、财政、城建、地矿、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