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区、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当地水利电力管理机构或者水土保持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