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补办,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