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条有效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矿、修路、建房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