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行政区域内,凡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