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水土保持执法人员行使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