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罚款。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