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并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