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或兼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