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类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对于国家扶持的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查,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实行跟踪考核。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