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因受技术、人力等条件的限制,不便或者不能自行治理的,应当缴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