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农户、联户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承包治理或者租赁经营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时,应当签订治理水土流失的合同。承包治理或者租赁经营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等,归承包或者租赁者所有。承包治理新增的土地,归承包者使用。在承包或者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或者租赁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按照合同继续承包或者租赁。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