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十八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时,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确定治理标准、完成期限及利益发配、违约责任等。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