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治理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禁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采取修建梯田、等高种植、拦沙排水、分段种植生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