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无《随附单》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酒类,并处违法销售酒类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类的,由酒类管理部门视情节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散装酒类使用的盛装容器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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