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货单不相符的,或者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规定凭据的,由酒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