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超过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而不换证的和原准予许可的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未向原发证机关申报重新审查的,逾过期限仍然不办理审批、审核手续而继续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