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无有效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酒类生产中使用已列入目录产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原、辅材料产品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八项规定,酒类生产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